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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与周东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周东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336号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住址敦化市学府街华康新村4号楼。法定代表人:张丽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森,该公司职员。被告:周东彪,住敦化市。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东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若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