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973号原告:太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5号。法定代表人:辛立,总经理。被告:张军,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世卫,太原市杏花岭区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太原市。原告太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太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太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太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凝琴人民陪审员 要 滨人民陪审员 韩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