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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973号原告:太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5号。法定代表人:辛立,总经理。被告:张军,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世卫,太原市杏花岭区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太原市。原告太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太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太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太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凝琴人民陪审员  要 滨人民陪审员  韩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