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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与刘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刘军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736号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颍州开发区105国道1757号。负责人:田卫东,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伟,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被告:刘军军,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诉被告刘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