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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政与王文健、陈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139号原告:李政。被告:王文健。被告:陈彬。被告: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贵锋,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士正,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政与被告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健、陈彬、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政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政负担。审判员  王立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晨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