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中天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江市中天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民催13号申请人:内江市中天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智慧村*******号。法定代表人:邱省芳。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张福根,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内江市中天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汇票付款期限也已到期,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内江市中天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220005120112451,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嘉兴锦霓时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善县大舜迎春服装辅料厂(普通合伙),付款行:上海农商银行嘉善支行,出票日期:2017年1月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15日)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内江市中天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内江市中天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祖国宏审 判 员 范璐璐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