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王某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王某某,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486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路遥,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王军龙,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陕西分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理人:惠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立,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莉莉,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被告:王某,男。(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王某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2月21日14时,王某驾驶的陕AW99**五菱面包车沿张屯村出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渭胡路上,左转弯时,适逢赵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渭胡路由北向南行来,二者发生碰撞后摩托车侧翻路沿外的水渠内,致使赵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交通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8238.5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阳光保险陕西分公司在2017年8月20日前支付王某垫付的医疗费14446元;二、由阳光保险陕西分公司在2017年8月20日前支付赵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及二次手术费等各种损失共计34968元(不含车损);三、鉴定费8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400元、被告王某某、王某共同承担400元;四、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五、双方再无其他争执。本案诉讼费8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416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按印,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高 攀代理审判员 : 李 进人民陪审员 : 苗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