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5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段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5民初504号原告:段某某,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被告:段某某,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凉城县农业局退休干部,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15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史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