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与李荣生、张影、李跃山、李艳平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李荣生,张影,李跃山,李艳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10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负责人:刘明耀,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该行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生,男,1975年9月24日,满族,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影,女,1978年10月31日,汉族,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跃山,男,1972年4月23日,满族,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平,女,1970年12月27日,满族,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因与被上诉人李荣生、张影、李跃山、李艳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4民初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农业银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事实与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望花法院认为李荣生涉嫌刑事犯罪,仅驳回起诉而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且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亦未审理。农业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李荣生偿还我行准贷记卡透支款项119,861.41元,其中本金98,220.8元,利息21,640.34元;2、张影、李跃山、李艳平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为,经审查,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农业银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7元,退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本院认为,本案是基于民事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农业银行的诉讼请求应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如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将涉案线索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原审法院以涉及刑事犯罪驳回农业银行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4民初95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丽& # xB;审判员 王向军审判员 曹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洁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