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渝执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牛仔、邓桂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牛仔,邓桂根,陈小华,陈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渝执字第01085号申请执行人邓牛仔,男,1970年08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邓桂根,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申请执行人陈小华,男,1971年0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陈正根,男,1962年0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邓牛仔、邓桂根、陈小华与被执行人陈正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做出的(2012)渝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牛仔、邓桂根、陈小华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正根支付案款1623948.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1863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299429.49元,执行费8774.98元,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陈正根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正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陈正根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余款1324518.51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9864.02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邓牛仔、邓桂根、陈小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黄爱裕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绍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