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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民终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海鹏与赵鹏举、邵学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海鹏,赵鹏举,邵学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鹏,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宁,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鹏举,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霞,女,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杰,辽宁怀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学君,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上诉人孙海鹏因与被上诉人赵鹏举、邵学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2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海鹏以已经与赵鹏举庭外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海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海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五百一十二元,减半收取六千二百五十六元,由上诉人孙海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艳玲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云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