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黄桂芳、徐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223号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刘蓉。被告:黄桂芳,女,汉族,1971年11月24日生,住重庆市忠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魏巍。被告:徐志平,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生,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桂芳、徐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176元,由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