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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黄桂芳、徐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223号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刘蓉。被告:黄桂芳,女,汉族,1971年11月24日生,住重庆市忠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魏巍。被告:徐志平,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生,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桂芳、徐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176元,由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