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1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易买得百货超市店、南京富贵鱼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易买得百货超市店,南京富贵鱼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58号之一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法定代表人:徐栋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易买得百货超市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柳州东路205号北外滩水城九街区商业中心的商铺。经营者:胡剑,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临海市。被告:南京富贵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8号玉桥商业广场三楼A区048-051号。法定代表人:袁相耀,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易买得百货超市店、南京富贵鱼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易买得百货超市店、南京富贵鱼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易买得百货超市店、南京富贵鱼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南京市浦口区易买得百货超市店、南京富贵鱼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谢慧岚审判员 臧文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淑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