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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自海诉王子重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海,王自重,王新义,王爱霞,王自平,赵希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457号原告:王自海,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王自重,男,194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王新义,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王爱霞,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夏津县。被告:王自平,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告:赵希恩,男,38岁,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王自海诉被告王自重、王新义、王爱霞、王自平、赵希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自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王自海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勇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