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加醒与被申请人王香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加醒,王香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加醒,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安徽萧县人,住址萧县官桥镇。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香芝,女,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安徽萧县人,住址萧县大屯镇。再审申请人赵加醒与被申请人王香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皖1322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赵加醒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再审审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彭芳梅审判员 郑忠诚审判员 张全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光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