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48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云伟支付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48执274号申请执行人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子县丹朱镇集贸市场0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云伟,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某市煤炭工业局职工。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晋0428执274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告刘云伟的工资收入1500元,现因冻结其工资账户,需要对已冻结的1500元工资予以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云伟1500工资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俊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花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