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高伯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世学,总经理。原审被告: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艳,董事长。原审被告:高伯平,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上诉人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7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重庆市,且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对上诉人不具有效力,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依据法律规定,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涉案主合同《塔机及施工电梯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未果可向出租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的出租方即被上诉人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辖区。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协议管辖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