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广顺祥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宇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广顺祥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白宇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广顺祥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法定代表人张玉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江,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平谷区园田小区。被执行人白宇行,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申请执行人北京广顺祥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宇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京0119民初7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白宇行赔偿申请执行人北京广顺祥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80000元、车辆贬值损失59400元,两项共计139400元。因被执行人白宇行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广顺祥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白宇行的银行存款23680元,其中16874元,于2017年3月25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北京广顺祥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另6806另案发放。剩余122526元,被执行人白宇行未履行,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广顺祥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宇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只要求被执行人履行100000元,放弃其中的22526元。被执行人白宇行于2017年7月20前履行30000元,剩余70000元,自2017年8月起,每月履行2000元至3000元不等,直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申请执行人北京广顺祥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白宇行将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其公司的账户。故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19民初78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晓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海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