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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姜以瑞诉李俊忠民产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以瑞,李俊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872号原告:姜以瑞,男,生于1966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俊忠,男,生于1965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以瑞诉被告李俊忠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以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以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以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姜以瑞承担。审判员  刘继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