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姜以瑞诉李俊忠民产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以瑞,李俊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872号原告:姜以瑞,男,生于1966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俊忠,男,生于1965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以瑞诉被告李俊忠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以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以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以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姜以瑞承担。审判员 刘继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