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宏伟与陈壮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伟,陈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张宏伟,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陈壮,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张宏伟与被执行人陈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陈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宏伟不当得利款11.5万元,并自2013年5月18日起计算至11.5万元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张宏伟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诉讼费38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1220元,原告张宏伟已预交)由被告陈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宏伟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巳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一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