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典金与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典金,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3628号原告:林典金,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华,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顺全,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典金诉被告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典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典金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典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8元,减半计收人民币624元,由林典金负担。审 判 长 陈 雄人民陪审员 高诚原人民陪审员 林付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双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