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邯郸市峰峰晨龙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邯郸市峰峰晨龙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峰峰矿区通峪物资有限公司,赵幸,赵建军,赵敏,蔺方慧,李凯,孙文叶,吴长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财保90号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牛建峰职务:理事长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路中段。被申请人:邯郸市峰峰晨龙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方慧住所地:峰峰矿区。被申请人:峰峰矿区通峪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幸住所地:峰峰矿区。被申请人:赵幸,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申请人:赵建军,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申请人:赵敏,女,1988年4月4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申请人:蔺方慧,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申请人:李凯,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申请人:孙文叶,女,1971年8月9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申请人:吴长林,男,1968年9月7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峰峰晨龙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峰峰矿区通峪物资有限公司、赵幸、赵建军、赵敏、蔺方慧、李凯、孙文叶、吴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峰峰晨龙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峰峰矿区通峪物资有限公司、赵幸、赵建军、赵敏、蔺方慧、李凯、孙文叶、吴长林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1328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5000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峰峰晨龙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峰峰矿区通峪物资有限公司、赵幸、赵建军、赵敏、蔺方慧、李凯、孙文叶、吴长林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1328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宝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