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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奉节县湘四沟煤炭有限公司钢厂坪煤矿与邵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节县湘四沟煤炭有限公司钢厂坪煤矿,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奉节县湘四沟煤炭有限公司钢厂坪煤矿,住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被执行人:邵勇,男,197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申请人奉节县湘四沟煤炭有限公司钢厂坪煤矿与被执行人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4981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236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