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茂南与南京市华海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南,南京市华海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1300号原告:张茂南,男,汉族,1991年2月23日出生,住温县。被告:南京市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号恒顺园***幢***室。法定代表人:高存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龙,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茂南与被告南京市华海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茂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诉讼费用减、免、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茂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侯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