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浩、马萍等与沈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马萍,沈均,陈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948号原告:张浩,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钟山区,系原告马萍之夫,原告:马萍,女,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浩之妻,被告:沈均男,女,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第三人:陈虎,男,1977年7月27日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凤凰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马萍诉被告沈均男、第三人陈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马萍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浩、马萍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马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张浩、马萍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浩、马萍负担。审判员 王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仁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