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明山与唐仁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山,唐仁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4民初324号原告:李明山,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被告:唐仁健,男,1957年8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原告李明山与被告唐仁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明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未收集证据完毕为由提出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378元,减半收取2689元,由原告李明山负担。审判员 黄启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忠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