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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明山与唐仁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山,唐仁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4民初324号原告:李明山,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被告:唐仁健,男,1957年8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原告李明山与被告唐仁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明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未收集证据完毕为由提出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378元,减半收取2689元,由原告李明山负担。审判员  黄启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忠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