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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10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夏时文与成都泰子酒店有限公司、周巧、姜家银、陈道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时文,成都泰子酒店有限公司,周巧,姜家银,陈道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1019-6号申请执行人:夏时文,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成都泰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姜修泰。被执行人:周巧,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姜家银,男,193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陈道凤,女,193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成都泰子酒店有限公司、周巧、陈道凤、姜家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泰子酒店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责令被执行人周巧、陈道凤、姜家银在其各自继承姜修泰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诉讼费16182元、执行费1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周巧与姜修泰系夫妻关系,姜修泰于2015年2月25日死亡。被执行人周巧与姜修泰名下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中街X号附2号6栋1楼(权XXXX002)、附16号4栋1楼(权XXXX997)、附16号8栋1楼(权XXXX003)、附17号8栋1楼(权XXXX001)规划用途为商业的混合结构房屋,有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XXX号1栋1楼(权XXXX636)、2楼(权XXXX631)、3楼(权XXXX629)、4楼(权XXXX627)、5楼(权XXXX666)规划用途为商业的钢混结构房屋,有位于金堂县赵镇金茂街XX号X栋X单元1楼1号、2号混合结构住宅两套(权XXXX477、XXXX478)。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以首轮查封上述房屋的(2015)金堂执字第1019、1158号执行案件案件启动处置程序,公开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巧与姜修泰名下的上述房屋,经本院处置,上述房屋变价款共计10922400元,经与其他债权人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61998元。经本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案情向申请执行人作了通报,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回执,查询被执行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房产登记信息回执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巧与姜修泰名下的上述房屋经本院处置变现分配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康明代理审判员  刘 益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