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宝国与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国,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国,男,汉族,1982年12月30日生,住蕲春县横车镇江坳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6XXXX********。被执行人李阳,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生,住黄冈市黄州区阮家凉亭*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1XXXX********。申请执行人刘宝国与被执行人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刘宝国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刘宝国与被执行人李阳于2017年7月1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宝国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宝国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