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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民辖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绍光、陈松青、林兰、詹丽珠、陈任鹏、陈思帆、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绍光,陈松青,林兰,詹丽珠,陈任鹏,陈思帆,陈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辖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绍光,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松滨,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燕銮,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青,男,193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兰,女,193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丽珠,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任鹏,男,199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思帆,女,199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200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被上诉人陈思帆、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詹丽珠(系陈思帆、陈某某的母亲),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以上六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一涛、马朝辉,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绍光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1民初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绍光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是在广东省揭东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因此,请求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1民初838号民事裁定,并将该案移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均未提交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涉案事故发生地是在汕头市金平区,该地即为侵权行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据此确定本案属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黄绍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炫审 判 员 李 铿审 判 员 林思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郑佳娜书 记 员 黄俊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