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姚梅姣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梅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333号罪犯姚梅姣,女,1964年3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翔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梅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按损失比例予以发还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姚梅姣与共同被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8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梅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梅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姚梅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姚梅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梅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