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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三台县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洪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三台县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三台县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新西外街。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洪艳,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尚未给付义务942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42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