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与欧长洪、祝培彦、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欧长洪,祝培彦,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负责人:金文学,峡口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甄国擎,男,该支行文贯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麻有明,男,该支行文贯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欧长洪,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祝培彦,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亮,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欧长洪、祝培彦、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长洪、祝培彦偿还借款本息279031元、徐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欧长洪、祝培彦、徐亮外出务工、无确切地址,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490元,申请执行费408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欧长洪、祝培彦、徐亮在银行无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在房屋、工商部门查询中无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欧长洪、祝培彦、徐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欧长洪、祝培彦、徐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息279031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5490元,申请执行费4086元,被执行人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锡生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