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122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生。委托代理人:卢昊伟、陆映文,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永红,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6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彭志红人民陪审员 周跃新人民陪审员 陈遂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晓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