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阳春市众宝汽车维修中心与林大培、黄才滔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春市众宝汽车维修中心,林大培,黄才滔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156号原告:阳春市众宝汽车维修中心,经营场所:阳春市春城城北人民桥侧头新公路西侧。经营者:陈河章,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男,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大培,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被告:黄才滔,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永龙,男,户籍住址:阳春市,由阳春市河西街道石湖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阳春市众宝汽车维修中心诉被告林大培、黄才滔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阳春市众宝汽车维修中心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春市众宝汽车维修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春市众宝汽车维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计744元,由原告阳春市众宝汽车维修中心负担(原告阳春市众宝汽车维修中心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44元,本院不予退回)。审判员 龙旋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