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小苏与孙隆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苏,孙隆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9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苏,女,汉族,1980年4月3日出生,住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隆,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军,沭阳县沂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小苏因与被上诉人孙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5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小苏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及上诉,且被上诉人孙隆不持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小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上诉的请求,且被上诉人孙隆不持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535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小苏撤回起诉、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保全费3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合计12030元,由上诉人张小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芳远审判员 庄业富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邻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