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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靳维忠与新疆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范存平张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维忠,新疆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橙兵,范存平,张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944号原告:靳维忠,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新疆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橙兵,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橙兵,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五星路。被告:范存平,女,1981年2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五星路。被告:张赪文,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中亚南路。原告靳维忠与被告新疆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橙兵、范存平、张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靳维忠于2017年7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维忠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靳维忠预交),因原告靳维忠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退还原告靳维忠7275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靳维忠负担。审 判 长  刘 亚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