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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元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元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5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元秋,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大城县。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元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彦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元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吕元秋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龙街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0KM+500M处时,发生单方事故,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吕元秋血液乙醇含量为157.1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元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书、大城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吕元秋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证明:吕元秋表现良好,判处其缓刑对其居住的村街无不良影响。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元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元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被告人吕元秋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村民委员会证明情况,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元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苏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月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