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5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5民初552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户籍所在地镇远县,住镇远县。被告向某,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原告刘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还需继续寻找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