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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迎平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迎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353号罪犯胡迎平,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鲤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胡迎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胡迎平退出赃款人民币52410元(已退出的25000元,可予以抵扣),发还被害人,无主认领的,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胡迎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88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4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迎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胡迎平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胡迎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胡迎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胡迎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迎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零十五天。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