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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匡某,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关于黄某与匡某离婚纠纷一案,匡某已按(2017)云3103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东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帮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