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匡某,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关于黄某与匡某离婚纠纷一案,匡某已按(2017)云3103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东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帮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