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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满族,现住黑山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现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贾某某,女,现住黑山县。上列当事人张某某与王某某、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