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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刑更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滕津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津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刑更249号罪犯滕津明,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南铁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滕津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江西省南昌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滕津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获监狱月考核表扬11次,单项表扬2次,警告处分1次。本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罪犯滕津明的服刑改造情况和监狱的报减意见及依据向社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滕津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滕津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二○三九年七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甘霖审判员  熊静燕审判员  万细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