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孟召举与李市委、杨紫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召举,李市委,杨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孟召举,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市委,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杨紫,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孟召举与李市委、杨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紫名下有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富荣花园小区24号住宅楼2单元6楼XX单元房产一处《(2016)亳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紫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富荣花园小区24号住宅楼2单元6楼XX单元房产一处(2016)亳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可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