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与高秀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高秀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175号原告: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丰乐二街7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盛东,该公司员工。被告:高秀俊。原告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秀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贾丽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贾丽秋代理审判员 高 山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