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财保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梁健杰、梁健海、梁健清与被申请人李世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健杰,梁健海,梁健清,李世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03财保11号之一 申请人:梁健杰,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镇大华街36号,系死者林启梅长子,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309230033。 申请人:梁健海,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镇大华街36号,系死者林启梅次子,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511220015。 申请人:梁健清,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那大镇大华街36号,系死者林启梅三子,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710190015。 被申请人:李世忠,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儋州市海头镇岭地村委会歇康村26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310016616。 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琼90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世忠名下一辆琼C28725中型自卸货车和冻结申请人梁健海在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红旗信用社存款人民币40000元。现申请人梁健杰、梁健海、梁健清以其与被申请人李世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李世忠名下一辆琼C28725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梁健海在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红旗信用社存款人民币40000元(账号:62145864865 15551392)的冻结。 审判员 陈鹏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韦 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定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通知书。 审核:陈鹏程撰稿:陈鹏程校对:韦现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07月19日印制 (共印10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