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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奉节县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邱家东、重庆久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节县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家东,重庆久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奉节县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表人:谢国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宏雨。委托代理人:解卫忠。被执行人:邱家东,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重庆久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奉节县。法定代表人:刘韦吕。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奉节县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家东,重庆久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36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关义务。经本院执行过程中将此案参与分配了(2016)渝0236执1965号案款。并对重庆久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划扣等措施。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邱家东目前正在监狱服刑。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何朝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建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