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特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特49号申请人:周某甲,男,1963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天桥区某某某某某某某,现住济南市历下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被申请人:周某乙,男,193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周某甲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周某乙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某甲撤回对被申请人周某乙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姚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