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陆智萍与郑乙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智萍,郑乙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陆智萍,女,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郑乙丙,女,1971年6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现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陆智萍与郑乙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智萍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锡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李锡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