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6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6334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宜兴明丰置业有限公司与高雨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宜兴明丰置业有限公司,高雨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334号原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宜兴明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川埠经济开发区通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938943643。法定代表人:朱鸿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斌,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雨亭,男,199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宜兴明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雨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宜兴明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宜兴明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宜兴明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