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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刑初7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旺苍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剑闽,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7]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桂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南京市江宁区先后实施盗窃手机3次。具体盗窃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区阳乐网络,趁人睡觉之机,窃得被害人徐某放于桌上的VIVO手机1部,销赃得款人民币404元。2.2017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区阳乐网络,趁人睡觉之机,窃得被害人马某放于桌上的OPPO手机1部,销赃得款人民币431元。3.2017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区瑞得在线网咖,趁人睡觉之机,窃得被害人李某放于桌上的红米HM1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2017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的红米HM1型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马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孙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404元,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4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扣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