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刑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方亚文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亚文,李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刑终185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亚文,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现住安陆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6月7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2月15日被假释(1996年9月16日假释期满);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26日被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撤销假释,合并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6年8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安陆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7年4月12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安陆市。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亚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鄂0982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方亚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二、被告人方亚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2124.97元。宣判后,方亚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亚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方亚文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亚文撤回上诉。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锦骏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董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春龙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搜索“”